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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计】公司控制的常用方式和利弊分析

前言:公司控制权是公司创始人与其他股东和资本博弈的必然考量,也是公司经营中永恒的话题。本文初步列出控制公司的常用方法并对利弊作简要分析,以抛砖引玉,供公司经营者参考并深入探讨。

  公司的创始人为了经营好公司,必须能够控制公司,本文就控制公司常用的几种方式进行梳理,并就各自利弊进行简要分析:

  一、首选方式——用股权控制公司

  要控制公司,拥有更高的持股比例肯定是最简单粗暴且最有效的方法。掌握股权就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因为,归根结底,公司是归股东所有,公司的重大事项都是有股东会决定的。

  股权控制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一般情况下,持有公司51%的股权可以决定公司普通表决事项,而持有股权达到67%,也就是超过2/3,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公司控制权,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掌握了2/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而相对控股是指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总之,掌握了控股权,基本就能够控制股东会,进而控制公司。

  但股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程度过高,从而导致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甚至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进而导致较为严重的利益侵占问题。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的症结在于它极易引起公司治理制衡机制的“失灵”,或者说,其症结在于不能有效激活公司治理规范。另外,大股东死守股权不放手,必然无法引进新的股权投资者,对于公司做大做强不利,在这快鱼吃慢鱼的时代,创始人不能故步自封,只考虑用股权控制这一种手段来控制公司,还必须借用其他方法控制公司。

  仔细分析股权,股权里实质包含两种关键权利:投资收益权(钱)和公司经营管理权(权)。钱和权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分而治之。

  如果采取分而治之的思路,控制公司也有如下的方法。

  二、退而求次——通过投票权控制公司

  在现实情况中,通常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的股权将被不断稀释,有可能丧失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但是,基于股权与投票权可以分离,所以,创始人在无法掌握控股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如何获得其他部分股东的投票权。如在万科之争中,恒大集团将所持有的万科A股表决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委托给深圳地铁公司。

  一般而言,股东可以通过如下四种方法获得其他股东的投票权: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有限合伙机构、AB股制度。

  (一)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是指通过协议,部分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股东来行使,比如京东、阿里巴巴。当然,并非所有的创始人都能像刘强东、马云那么强势,这也是投票权委托的缺点之一。投票权委托完全靠协议来保证控制权,一旦委托双方失去信任,委托人可能就会收回委托,投票权控制的可靠性不如股权控制更可靠。如果机构投资人不愿意委托投票权给创始人,创始人可以争取真正的天使投资人、股权激励的对象等将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其中,代持是典型的方式,这也是早期公司的创始人应当优先考虑的投票权委托方案。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一致行动人就是指通过协议等方式各方承诺在某些事情上保持一致行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记载各方承诺内容的法律文书。

  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里面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简单说就是抱起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惩罚。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比如罚金、赔偿股份等。如果这样一伙儿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那就是在告诉外界:我们几个联合起来做出的决定将会是统一,无法分裂的,也是代表公司的最终决定。

  这种方式,不利的是大股东首先要取得外部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信任,才能取得控制权。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可能外部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觉得自己没有话语权或者反悔,而用脚投票,取消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所有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利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的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GP以较小资金控制较大股权。

  有限合伙也存在着很多限制因素与缺点,如果使用不当往往得不偿失。比如: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区域性和变动性有时并不能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AB股计划”

  如果使用境外架构,在美国上市时还可以考虑AB股计划,比如将A序列股每股设定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从而达到以较低的股权比例达到较高的投票权。但是在中国,只有非上市公司可如此设计,上市公众公司必须同股同权,这种AB股分类设计没有空间。

  三、最后——掌握董事会及经理层的

  日常经营控制权

  董事会与股东会是相对独立的,公司股东会往往无权直接干预董事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证决策结果和决策效率。

  董事会控制的缺点也很明显,即董事毕竟是股东会选举出来的,如果董事会决议长期违背大股东意愿,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罢免“不听话”的董事。国美之争,陈晓最后的黯然出局,就是股东与董事会博弈的代表。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发生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日常经营由职业经理控制。企业创始人可以通过选择和控制职业经理达到控制公司运营的目的。

  这种方法缺点也很明显,职业经理的利益不可能与股东完全一致,很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而且掌握绝对控股权的股东可以间接通过董事会换掉职业经理。

  通过经理层控制还是丧失控股权之后的无奈选择,创始合伙人应牢记自己在公司的立足之本是股权,如果丧失了控股地位,极易在与大股东的博弈中败下阵来,彻底丧失对公司的控制。

  总之,公司创始人在了解各种控制权的利弊以后,可根据公司现阶段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控制方法,尽量做到效果最好,代价最小,可靠性最高。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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