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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设计】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如何在章程中设计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阅读提示: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基本前提,也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公司治理“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逐渐分离的情形下,如何在章程中设计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对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公司法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明确知情权行使范围的重要性、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章程条款应如何设计两部分进行说明。

一、明确知情权行使范围的重要性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图所示:

 

可见,《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审判实践中,在公司章程没有扩大知情权范围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请求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超出《公司法》的规定,则股东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例一: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驳回富巴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参考案例二:海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熟精艺皮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61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董事会会议记录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并不属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公司资料,因此,海亚公司关于其有权查阅、复制精艺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海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章程条款如何设计

从以上案例来看,因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能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裁定或判决。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由股东自行约定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有助于知情权行使的顺利进行并避免可能的争议,尤其是对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来说,知情权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其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实现。

本文针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章程条款如何设计,提出如下参考示例:

参考示例一

第XXX条  股东可以查阅及复制以下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账册,销售记录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已经查阅的资料,公司无义务配合再次查阅,但司法裁判允许除外。

参考示例二

第XXX条  公司有义务按以下安排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提供:经法定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年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年年度、季度、月度花费与当年年度、季度、月度预算的对比;

(2)在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季度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季业务的报告;

(3)在每个会计月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月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当月财务数据与公司当年预算数据不相符的关键财务项的说明;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下一会计年度的预算报告;

(5)公司发给公司任一股东的任何消息或文件;

(6)任何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此处“重大人事”,指涉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员、技术核心人员)。

公司向股东提供的全部财务报表均应至少包括当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这些财务报表应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

参考示例三

第XXX条  股东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股东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和资料,股东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公司应按时提供给股东以下资料和信息:

(1)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账,包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管理账;

(3)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审计账;

(4)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日,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5)在股东收到管理账后的30日内,提供机会供股东与公司就管理账进行讨论及审核;

(6)按照股东要求的格式提供其他统计数据、其他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股东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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