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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债权申报】企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制度是一门实操性比较强的法律制度,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将依法指定律师事务所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具体负责破产程序的展开。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展开各项破产工作。

本文将结合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的实际操作,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就债权申报中的部分问题作出指引,以期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如何获取债务人破产信息及破产程序中的重大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实践中,管理人会在接受法院指定后根据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册向已知债权人寄发债权申报的通知。但是,鉴于进入破产程序特别是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多处于长期不经营且管理混乱的状态,不可避免地存在企业债务清册、财务账目等不完整甚至丢失的情形,以致于部分债权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通知而延误债权申报。

对此,为避免债权人因延误债权申报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笔者建议债权人定期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的公开公告破产程序中的重大通知都会在该网站予以公布,包括债务人破产公告、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等。部分管理人针对破产案件会申请专门的微信公众号,以便发布各项通知,债权人也可通过添加公众号的方式来及时获取破产程序中的重大公告。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相关问题

  (一)申报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至3个月不等,自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将同时载明申报期限、申报地点、管理人联系方式。

  (二)可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理论上,只要债权人认为自己享有破产企业债权且可提供初步证据的,均有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尚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代表债务人继续参加诉讼或仲裁;债权尚处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并按照破产程序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尚未到期的债权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并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附条件债权在最后分配公告日支付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三)申报程序

  1. 获取管理人制作的债权申报资料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针对债权申报工作,管理人将制作专门的债权申报资料,一般包括:《债权申报指引》(或有)、《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或有)、《证据目录/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人送达信息及银行账户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债权人用)、《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申报用)等。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公告载明的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管理人,获取纸质版或电子版债权申报资料,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 准备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目的是证明所申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应尽可能全面地提交证据材料,以便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一般而言,较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借条、欠条或收据;汇款凭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文书等。

  债权人整理证据材料应当填写《证据目录》或《债权申报材料目录》,逐一列明所提交证据。债权人仅需向管理人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证据材料原件在正式申报债权时携带,供管理人核对。

  3. 根据管理人通知,现场申报债权或邮寄申报债权

  前述债权申报资料填写完毕并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债权人即可向管理人正式申报债权、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方式一般包括现场申报与邮寄申报(以管理人通知为准),邮寄申报一般适用于外地债权人,本地债权人建议至现场申报。

  (四)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破产企业进行最后的财产分配前,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未在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其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部分不对其补充分配,且管理人有权向补充申报债权人收取一定费用。实践中,补充申报费用一般参照法院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债权申报后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申报期结束后,管理人进入债权审查阶段,并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债权表。管理人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单独向债权人寄发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或直接在网络会议召开平台上提前上传债权表供债权人查看。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破产承办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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